贷款对象限定为“非粮棉油领域的种植业、养殖业、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农业小企业”。
解释:
•强调非粮棉油领域主要是由于我行已经支持了粮棉油领域的农业小企业,试点是为了探索对粮棉油领域之外的农业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在业务管理上不与其他部门重叠。
•“各类所有制与组织形式”是参照银监会《指导意见》中对小企业的界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舍去了“个体经营户” 形式,是因为以我行现实情况,依靠行内资源(人员、网点、结算手段等)对贷款的管理暂时难以覆盖到个体经营户。
划分标准:
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解释:
•国家统计局规定,工业企业小型标准是:300以下从业人员,3000万以下销售额,4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农林牧渔企业小型标准:500人以下从业人员,1000万元以下销售额。
•加工企业属于工业企业,种植、养殖企业属于农林牧渔企业。
•必须同时满足各项指标才属于小企业。
•具体标准如下:
1、种植业和养殖业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00-3000人以下,年销售额1000-15000万元以下。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为小型企业。
2、一体化加工业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20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3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40000万元以下。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为小型企业。
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单纯依据从业人数不足界定为农业小企业的,要依据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认定并由其出具有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