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要首先采用抵(质)押方式,其次采用保证方式,最后采用信用方式。
信用方式:
办理信用贷款方式的农业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与我行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连续3年在各家银行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预测贷款期内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较大;
3、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可达到AA级(含)以上;
4、贷款期限在6个月内;
5、纳入政府信用合作协议或政府出具还款承诺。
试点期间暂不办理信用方式贷款业务。
保证方式:
1、保证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保证人具有充足的保证能力,即以企业净资产减已对外担保大于本次贷款额;
若保证人为信用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有明确的资金补充机制;
2、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经省分行认可;
3、单个客户以基金担保(或以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总额(或担保公司实收资本)的10%;同时我行以基金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存入我行专户资金的5倍。
抵(质)押方式:
抵押担保,优先选择产权清晰的现房、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易于控制和变现的房地产抵押,抵押物必须位于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部分经济发达中心镇的政府所在地,抵押率不超过60%;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抵押。原则上不接受农业小企业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
质押担保,优先选择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质押率不超过90%。原则上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价值难以确定、不易变现的权利质押。 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组合使用。对民营农业小企业,原则上需同时办理主要股东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担保。在同时采取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声明放弃“物保优先”的抗辩,同意债权银行有权不优先处置抵(质)押物而直接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